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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根廷贸易投资管理政策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阿根廷与贸易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海关规则以及有关出口退税、保税区进口、贸易救济、商检等方面的法令和决定。阿根廷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993 年发布的1853/1993 号行政令以及通过该行政令颁布的第21382号外国投资法,此外还包括宪法和第19550 号商业社团法等。
  
     二、贸易管理制度
  
     阿根廷于1967 年10 月加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91 年与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四国共同创建了南方共同市场。阿根廷的市场较为开放,对外贸易基本上没有特别的限制。
  
     1.关税制度
  
     阿根廷目前平均适用关税大约是12.7%,关税分为普通关税与特别关税。后者主要适用于南方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南方共同市场计划于2006年形成关税同盟,实行统一的外部关税。目前与中国贸易按普通关税征收。
  
     此外,各类进口商品还需加征21%的增值税和9%的附加增值税,均以CIF价为基础计算货值,进关时预先交增值税。进口商在销售后可在应交的增值税款中扣回货物进关时已预交的税款。进口个人和家庭用物品、样品和邮件、国家省市及所属机构进口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进口管理制度
  
     阿根廷禁止进口旧衣服、旧轮胎、翻新的汽车部件、旧的或翻新的医疗设备。此外,进口棉籽、作种子用的土豆、鲜鱼、蔬菜、干果、坚果、桶装苹果、活禽、带毛的家禽、咸鱼鱼干、杀虫剂、畜用品、食品、药品、爆炸品、武器弹药、植物及产品、烟草及糖精等产品需得到政府的事先批准。
  
     阿根廷对进口小汽车实施配额管理,对纸浆纸品和某些物品实施临时性进口配额管理。除小汽车外,进口一般无须申请许可证。
  
     3.投资管理制度
  
     外国投资者在经济活动中与阿根廷国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采取阿根廷法律允许的任何投资形式,包括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分支机构、合资、临时合伙、临时联合公司等形式。外国公司投资不需要事先批准。
  
     除军事领域和军事要地外,外国公司可以不受限制地参与各个领域的经济活动,包括各种工业、矿业、农业、商业、金融服务和其他与生产或产品和服务的交换有关的活动。
  
     投资者有权随时撤回资本,把所得和收益汇往国外。阿根廷鼓励投资,有各种投资激励措施,包括普遍激励措施、部门激励措施和地区激励措施。外国投资者可以和当地投资者一样享受各种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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