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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根廷贸易规定简介
一、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阿根廷经济生产部是阿对外贸易的管理机构,其下属的工业、贸易和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负责制定外贸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工业、贸易和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下专设一外贸副国务秘书处,具体处理对外贸易事务。工、贸和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还在各省设有办事处。阿根廷国家海关也是负责执行外贸法规政策的重要机构。
政府间的经贸谈判则由外交部主管,具体由外交部国际经济谈判司及其下属机构双边经济谈判处操作。
二、对外贸易主要政策规定
阿根廷是南方共同市场的主要发起国,并在1967年10月就加入世贸组织。阿根廷的市场相当开放,对外贸易基本土没有特别的限制。其贸易政策与上述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基本是一致的。
阿根廷现行的外贸政策始于1989年,这些政策主要内容是:
(1)放宽对进口的限制,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主要运用关税作为保护措施。1986年,阿根廷政府曾对进口的11400种商品中的7OOO种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1991年取消进口许可证制度,除汽车进口外,全部开放。
(2)取消所有的特别关税,并普遍调低关税税率。阿平均关税由1986年的40%逐步降至1991年的10%,1992年又调升至15%,其中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制成品的进口税分别为5%、13%和22%、汽车和大部分电子产品为35%以上。此后,又做过多次调整。另外,总统还发布非调控法令,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取消了全国谷物委员会、肉类委员会等对生产贸易调控的机构,取消在商品运输、装卸方面的调控,并改组海关,简化进出口行政管理程序和进出口手续。在出口方面,则允许除了生牛皮以外的所有产品均可自由出口。1993年,总统又制定了解放生产力和鼓励工农业发展的新政策,其中包括所有资本货物的进口免交进口关税和进口统计税。
三、对外贸易主要法律法规简介
阿根廷外贸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有:
(1)出口商品退税
可在离岸价(或FOR、FOT)价格基础上退税。各种商品的退税率为0~10%,具体由经济部的外贸副国务秘书处决定,海关总署负责执行。向南共市成员国的出口不享受退税。
(2)来料加工出口退税
来料加工出口可以退原料进口时所付的关税、统计税和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但来料加工生产的货物必须在一年内出口,必须销往非南方共同市场国家:
(3)在国外中标的交钥匙工程可退税
此类工程包括:冷藏库、飞机场、港口、饭店和旅游设施、造船厂、发电厂及其输电设备、堤坝及水力发电设施、医院、水处理工厂、通讯设施、输油管、输气管、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设备、石油和天然气加工设施、铁路、火车站及其它基础设施、粮库。退税率是离岸价的10%。产品中国产的原料不能低于离岸价的60%。
(4)矿产出口退税
产自下列地区的金属和建筑用的矿产品出口时可额外退税5%:
ANTOFAGASTA DE LA SIERRA( CATAMARCA省); JUJUY省的COCHINOCA、HUMAHUACA、RINCONADA、SANTA CATALINA、SUSQUES、TUMBAYA、YAVI;SALTA省的LA POMA和LOS ANDES。
(5)保税区的进口
保税区进口的货物用于储存或加工后在一定期限内出口,不用交纳进口税、统计税和其他税。
这些货物在保税区停留的最长期限是10年,可申请延期一年。
(6)火地岛免税区的进出口
火地岛省被列为特殊海关区。火地岛用于工业生产的原材料和资本货的进口免除关税和其他一切税收。从阿根廷内其他地区购进产品或向国内其他地区销售产品被视为“进口”或“出口”。从阿根廷境内进口原料和资本货均可免增值税,政府还给予5%的额外退税。凡火地岛内生产的电子产品,向阿根廷境内出口时,免交增值税。所有在“特别海关区”内进行的交易,或向国外出口,均免交利润税。若产品销往国内市场,则需在产品销售价15%的基础上征收利润税,剩余部分征33%的所得税。另外,在火地岛进行散件的组装,可被认为原产于火地岛。
(7)对出口加工的财政支持
为了支持出口加工企业,国家银行向这些企业提供贷款。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期是180天,利率是10%。对农产品和羊毛出口企业的贷款期最长可达260天,利率略高。对工业制成品的贷款期可达1年。贷款金额为FOB的80%。
(8)对出口企业的财政支持
国家对生产出口工业制成品的企业的贷款期为四年,利率为12%,(中小企业为10%)。消费品出口的贷款期为一年半,利率为13%。工业制成品出口贷款期一年以内利率为10%。
(9)对纺织品、服装、鞋类、玩具等进口征收从量税
自1998年4月起,纺织品进口的关税下调为25%,服装的关税下调为32%。但对以下产品征收从量税:①全棉坯布2.5~4.5美元/公斤;②棉混纺坯布1.2~3.6美元/公斤;③化纤混纺坯布3.2~6.O美元/公斤;④服装7.0~15.0美元/公斤;⑤鞋2.0~7.0美元/公斤;⑥玩具3.8美元/公斤
进口服装、鞋和玩具的标签上要注明下列内容:产地、出口商、进口商、成份。
(10)旧货进口
有关法令规定旧轮胎、旧衣服不准进口,但旧的机器、仪器、电子材料、录音录像设备、交通器材和医疗设备可以进口。
(11)统计税
1995年3月24日起消费品进口要交3%的统计税。但自南方共同市场国家和智利进口的货物,以及用于动植物繁殖的进口,燃料矿及油矿的进口以及进口加工再出口的货物可免交此税。
(12)增值税
自1995年4月1日起,对进口开始征增值税。税率为21%。但进口的个人和家庭用物品、样品和邮件、国家、省、市及所属机构进口的物品免征此税。
阿根廷外贸方面还有SGS商检的法规,现简介如下:
阿根廷政府1177/97法令和217/99号决定规定,对食品、日用品、家用电器、玩具等2400个税则号项下的商品实施由指定的国际商检机构SGS进行的装船前检查。商检公司将进行下列检查:
(1)装船前检验进口货物的数童、质量和产地;
(2)检验进口商品的关税税则号是否选择准确;
(3)检验进口商申报的价格是否与产地目或国际市场的价格相等;
(4)对每批装船货物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并证明合格否,商检公司出具商检证,并对货物的价格提出意见。
SGS的检验程序依据国际公认的检验准则进行。首先由进口商向SGS在阿根廷的办事处递交装船前检验申请表。进口商必须在签约后或最晚在装船前10天向SGS办事处递交申请表。该表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递交SGS驻出口国办事处。该申请表上有一编号,供进口商、报关行及供货商联系时使用。然后进口商通知卖方或供货方与SGS联系以便进行商检。SGS在接到通知5天以内在供货方指定的日期和地点进行检验。